全域旅游政策(全域旅游政策法规)

admin 103 2023-03-03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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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 旅游 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 旅游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 旅游 局关于印发〈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 旅游 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 旅游 目的地,以 旅游 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聚焦 旅游 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 旅游 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 旅游 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 旅游 对促进经济 社会 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实施。《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项目加分120分,共计1100分。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得分说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创建工作汇报视频、全域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情况一览表及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分与意见反馈。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以及创建单位申请初审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

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程序为:材料审核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文档检查项,出具材料审核意见,申请验收单位进行视频答辩。

现场核验工作程序为:现场核验专家组持现场核验佐证材料赴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核验得分意见。

集中审核材料组和现场核验组进行验收综合评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交验收报告。

(五)公示、命名

对验收综合评分达到800分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综合考评确定名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不参与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对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广西县域 旅游 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 旅游 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 旅游 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 旅游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 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 旅游 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根据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 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 社会 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 旅游 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 旅游 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

(二)主要 旅游 产品和 旅游 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 旅游 区、四星级(含)以上 旅游 饭店、四星级(含)以上 汽车 旅游 营地、国家和广西生态 旅游 示范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 旅游 度假区等被摘牌、降级的。

(三)重大 旅游 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 旅游 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项目不正常运营的。

(五)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旅游 厕所、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设施、 旅游 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提档升级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的单位,提档升级(包括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数量增加,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不明显的,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和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2年修订)

指标体系

说明:

1.创建全域 旅游 示范区,重点在于立足本身资源,创新思维,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综合协调多方力量。促进产业融合,加强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释放 旅游 经济“红利”。各章节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的主要评价内容是:(1)建立党政统筹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及统计制度;(3)充分调动 社会 力量,积极创新 旅游 配套机制;(4)加大政策保障,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全域 旅游 发展。

“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 旅游 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2)涉文旅重大项目要征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规划;(4)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5)加强文化和 旅游 项目招商引资并建设项目库;(6)加大文化和 旅游 项目投资和建设力度。

“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主要评价内容是:(1)构建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2)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主题 旅游 线路;(3)建设 旅游 集散中心;(4)全力推进“厕所革命” ;(5)完善 旅游 咨询服务体系;(6)规范完善 旅游 标识系统;(7)合理配套建设 旅游 停车场;(8)规划建设 汽车 旅游 营地。

“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大“壮美广西·文旅云”智慧 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2)推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服务、智慧 旅游 监管和智慧 旅游 资源整合;(3)推进 旅游 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4)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5)建立 旅游 志愿者服务体系;(6)持续提供个性化特色 旅游 服务。

“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主要评价内容是:(1)丰富品牌 旅游 产品,主要从 旅游 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建筑、风景 旅游 道路、 旅游 住宿、 旅游 餐饮、 旅游 购物、 旅游 娱乐 、旅行服务商等方面评价;(2)提升 旅游 产品品质;(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4) 旅游 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 、交通、环保、自然资源等融合,开发成 旅游 产品对游客开放。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主要评价内容是:(1)制定营销规划和方案;(2)建立营销联动机制;(3)实施品牌营销战略;(4)拓展营销内容;(5)整合营销方式。

“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假日市场监管;(2)加强 旅游 执法队伍建设并开展联合执法;(3)加强 旅游 投诉与受理;(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加强文明 旅游 意识教育和文明 旅游 宣传;(6)建立 旅游 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主要评价内容是:(1)推进城乡 旅游 环境综合整治;(2)加强 旅游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 旅游 开发管控;(3)改善全域环境质量,倡导绿色 旅游 ;(4)加强 旅游 人才培育和引进;(5)推进惠民便民服务;(6)强化 旅游 安全保障;(7)推进 旅游 扶贫和 旅游 富民;(8)引导全民参与 旅游 共建,全民共享 旅游 成果。

“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主要评价内容是:(1) 旅游 总消费;(2)国际 旅游 (外汇)收入;(3) 旅游 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4)年接待游客量;(5)年接待入境 旅游 人数;(6) 旅游 住宿设施总床位数;(7)游客平均停留天数;(8) 旅游 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9)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1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 旅游 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主要评价内容是:(1)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经验和典型示范作用;(2) 探索 在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旅游 扶贫富民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创新亮点。

2.一票否决项:

(1)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3)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 旅游 业 社会 总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 旅游 服务中介机构等;

(2)参观游览项目:包括景区、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

(3)住宿餐饮接待设施项目:包括星级饭店、一般旅馆、农家乐、餐饮设施等;

(4) 旅游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主要功能为接待游客的停车场、 旅游 厕所、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 旅游 导览标识等;

(5) 旅游 交通项目:包括 旅游 车、观光车、游船、连接景区与主要公路的道路及设施、交通标识等;

(6) 旅游 购物项目:包括开发与销售 旅游 商品和 旅游 户外休闲用品、都市休闲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等;

(7) 旅游 娱乐 项目:包括 旅游 演艺场、 娱乐 场、大型 旅游 文艺演出节目,可供游客观赏 体育 赛事的 体育 场馆等;

(8) 旅游 装备制造业:包括邮轮游艇、低空飞机、 旅游 房车、游乐设施、滑雪和高尔夫用具等;

(9)医疗 养生 养老 旅游 项目:包括中医药休闲度假基地、中医药 养生 基地、天然氧吧、避暑 养生 基地、国家气候标志 旅游 示范区等;

(10)智慧 旅游 服务项目:包括在线 旅游 产品开发、以 旅游 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网站、 旅游 信息服务软、硬件设施等;

(11) 旅游 教育项目:包括研学 旅游 基地、科普 旅游 基地、 旅游 教育基地建设等;

(12)其它以 旅游 服务为目的的项目。

4. 旅游 标识系统参照标准主要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 休闲符号》(GB/T 10001.2-202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 旅游 》(GB/T 30240.3-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9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以验收认定年份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6.主要游客集中场所指的是 旅游 集散中心、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城市广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A级 旅游 景区、广西星级乡村 旅游 区、广西星级农家乐、 汽车 旅游 营地、 旅游 餐厅、 旅游 购物场所、特色街区以及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 科技 馆、展览馆等。

7.涉及到的量化指标以文化和 旅游 、统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转账单据为准。

8.严重不文明 旅游 行为指造成比较大损失或有比较大的 社会 负面影响的行为。

9.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须是2017年以来创建期间形成的,涉及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需要有文号,否则材料无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0.本标准与评分细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

再看一下

如何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建议?

全域旅游是旅游业发展的一种新形态、新理念、新模式,也是世界旅游发展的共同规律和总体趋势,代表着现代旅游发展的新方向。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对我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关联度大、产业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广阔。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可以带动服务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而且还能有效推动农业、工业的优化升级,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发展全域旅游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战略意义和现实作用,是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三次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市转型跨越的必然选择。

二、发展全域旅游的对策建议

1、全区域谋划,着力推进全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2、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3、从战略高度和综合角度编制规划,从单一规划向多规融合转变。

4、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5、全方位推进,着力推进城乡全景式打造。从“点、线、面”三个层面,全方位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6、全要素配套,着力完善全域旅游产业链条。

7、积极培育“商学养闲情奇”多样化旅游新业态。

8、全产业融合,着力打造丰富多彩的全域旅游产品体系。

9、全社会参与,形成共建共享的全域旅游大格局。

10、强化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创新全域综合统筹发展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旅游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资金整合使用机制、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部门互动机制,推动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

11、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全域旅游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全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全景化、全覆盖,是资源优化、空间有序、产品丰富、产业发达的科学的系统旅游。要求全社会参与,全民参与旅游业,通过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全面推动产业建设和经济提升,是以旅游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套有效模式和方法。

如何发展全域旅游?

一是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和管理到综合目的地统筹发展转变。破除景点景区内外的体制壁垒和管理围墙,实行多规合一,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旅游监管全覆盖,实现产品营销与目的地推广的有效结合。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从景点景区拓展到全域。

旅游区域发展规划是指对区域旅游资源要素进行时空组合的战略性部署规划。形成资源共享、客源共享、优势互补,旅游产品互补性竞争的局面,综合提升区域旅游形象和吸引力,同时为各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纲领性指导。区域发展现状诊断。区域旅游资源定性和定量调查与评价。区域内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定位及发展模式。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对策。区域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区域产业政策制定。标准研究及案例研究。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五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的解释

1、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旅游为依托,通过对区域经济优化,社会资答源尤其是旅游资源、产业经营、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2、“全域旅游”是空间全景化的系统旅游,是跳出传统旅游谋划现代旅游、跳出小旅游谋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整个区域作为旅游区进行打造,把全域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使旅游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等角度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和旅游成果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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